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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女子在游乐园被儿童投篮砸伤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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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时空       上一篇    下一篇

家长在游乐园陪同孩子玩耍时,坐在离投篮机一两米的地方低头玩手机,不料被儿童投篮弹出的橡皮球砸伤脖子,谁该承担责任?近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玩球儿童未超过儿童游玩嬉戏的合理限度,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酌定由被告某游乐园对原告杨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女士自己承担20%的损失。

房某与小月系母子关系。2025年2月16日,房某带小月至某游乐园游玩。与此同时,杨女士也携其子女在游乐园游玩。杨女士坐在离投篮机约一到两米的地方低头玩手机,小月一直在投篮机处投篮玩耍,最后一次投篮时,橡皮球触及投篮机的上框弹出,砸到杨女士的脖子。根据现场监控显示,杨女士在此处坐的时间超过6分钟。在此期间,并无游乐园的工作人员到此处。

杨女士受伤后至医院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589.24元,该费用由房某支付给医院。杨某因颈椎伤住院7天,至2025年2月23日出院,产生住院医疗费6465.6元,其中有4000元系房某支付给医院。杨女士的出院诊断、入院诊断均为颈部损伤、脊髓震荡;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1月余、避免剧烈活动、普通饮食、定期复查。2025年3月6日,杨某至医院复查,支出医疗费376.62元。

出院后,杨女士将小月、房某和某儿童游乐园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720元。

被告小月、房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小月作为未成年人,到游乐园的游乐场所玩耍,其投篮行为属于正常的娱乐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坐在并非家长休息区的位置玩手机,应当预见到潜在的风险,但其漠视风险的存在。故即使原告存在损失,也应当由其本人和被告某游乐园承担。

被告某游乐园辩称,我们在进入游乐园的地方已经设置了提示牌,提前告知风险。游乐场内设有家长休息区,而活动区是小朋友玩耍的地方,其中的小板凳也是给小朋友坐的。游乐场内正常有四五个服务员,我们已尽到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月在某游乐园使用投篮机进行投篮,该行为并未超过儿童游玩嬉戏的合理限度,虽然球从机器中弹出并砸伤杨女士,但不能认定小月一方存在过错,小月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投篮机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无人在场进行巡查管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杨女士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某作为成年人,事发当时在投篮机附近长时间低头玩手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疏于防范,其对自己的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某游乐园对原告杨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女士自己承担20%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儿童游乐园赔偿杨女士7130元。驳回原告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