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翟海尧
小陈驾驶“电动车”在通过路口时,与骑行自行车的老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老李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老李因闯红灯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小陈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未充分观察路口动态,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因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中,小陈一直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但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为二轮电动摩托车,因此,该车在法律上被依法认定为机动车。同时查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这又衍生出赔偿的问题,无奈下老李将小陈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老李起诉要求小陈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小陈对此深感不解,认为次要责任只需承担一小部分。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向双方解释:交通事故赔偿并非简单地“责任小就赔得少”,而是遵循法定的赔偿顺序,这其中的关键就是“交强险”。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有责任(不论主次),赔偿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交强险先行赔,所有损失,必须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目前,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这部分赔偿不需要按事故责任比例打折,而是在限额内全额赔付。这是为了确保伤者能获得最基本、最及时的救治和补偿。此外,只有那些超过交强险各项限额的损失部分,才会按照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例如本案中的主次责任划分)进行分摊。
该案的关键在于,没有“保险公司”该怎么赔?由于小陈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就产生了关键问题: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先行、全额”赔付责任,现在由谁来承担?应由违法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小陈本人来承担。因此,老李因十级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损失,只要在交强险的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内,都必须由小陈个人先行、全额支付。这部分赔偿与小陈是“次要责任”无关,是其未履行投保法定义务的直接后果。经过法庭的释法明理和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小陈一次性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车辆性质的认定,系依据其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进行客观判断,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非个人主观印象。对于机动车而言,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投保的基础责任险,更是保护驾驶人免于在事故中(哪怕是次要责任)陷入巨额个人赔付风险的关键防线。购车需“验明正身”,上路要“持证保险”。在购买两轮车时,务必查看车辆合格证,确认其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是否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若属于机动车,务必办理登记、考取相应驾照,并第一时间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