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康嘉倩 沈希
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是每个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义务。近日,昆山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原告方竟在庭前通过微信“指导”证人作证,试图“提前彩排”庭审现场。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有力维护诉讼秩序与司法权威。
夏某是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纪接受夏某安排从事地坪水磨石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支付方式,但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给老纪缴纳社保。
后老纪在工作中受伤,因未参保,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25年7月,老纪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获得仲裁支持。某工程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方面辩称:夏某系以个人名义招工,劳务费用亦由其个人发放,老纪工作自由、可随时离开,与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经济从属关系。
为证明老纪工作的临时性与自主性,原告某工程公司申请包括工地带班老魏在内的七名工友出庭作证。然而,在庭审质证环节,法官在查看夏某手机中的微信原始记录时,却发现了意外情况。
开庭前不久,夏某给工地领班老魏发送数条微信,详细列出了证言需要突出的“重点”,要求强调“工作灵活机动”“与夏某个人结账”等内容,并设计了问答“标准表述”。夏某要求老魏出发前传达给其他证人,老魏回复:“好。”
面对法官的当庭询问,夏某解释称“怕证人记不清、不会说”,并表示自己不了解该行为的性质与严重性。法官当即予以严肃训诫,明确指出其行为涉嫌干扰证人独立作证,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原告公司随即撤回了所有证人的出庭申请,夏某也当场写下悔过书承认错误。
法院认为,夏某作为案件关键人物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期间引导证人统一作证口径的行为,干扰了证人如实陈述的独立性,影响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应予惩戒。
考虑到其悔过态度良好及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法院依法对夏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罚款现已全额缴纳。
法官说法:
证人证言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不受干扰。任何在诉讼中组织、指使、诱导证人作伪证或统一口径的行为,均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将视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诚实信用是这道防线的基石。每位诉讼参与人均应秉持诚信,敬畏法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守护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