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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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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网购电动自行车遭遇“偷梁换柱”

日期: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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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吴莹 江小法

网购货物不对板,商家卷款跑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王某想买辆电动自行车代步,他早就相中了知名的A牌电动自行车,想着有大品牌背书,质量一定有保障。于是,他在网购平台上搜索A牌电动自行车,页面跳出来了不少商品链接。

王某再三比较,终于选中了其中一款,他美滋滋地下了单,支付了2900元。几天后,车送到了,王某兴冲冲地拆箱,左看右看,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原来,车身上印着的品牌是“B牌”,根本不是“A牌”。

他立马找到店铺客服理论。“老板,我买的是A牌电动车,你怎么发来个B牌?”“亲,我们页面写的是‘A牌同款’,没说就是‘A牌’哟。”“那你商品参数里的品牌为什么写‘A牌’?你这是欺诈消费者!”“亲,那只是系统选项,我们可是有A品牌授权的哟。”

王某半信半疑,跑去A牌电动车官网一查,得知该店铺并未获授权。网购平台介入协商后,该店铺只同意退货退款,还要求王某自己承担运费。王某当然不同意,正想着继续协商,却发现店铺已注销,商家卷款跑路了。王某遂将该店铺经营者孙某诉至江宁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孙某是否构成欺诈。从客观行为看,孙某在商品页面显眼位置使用“A牌同款”等模糊、易引人误解的文字,在商品参数处直接标注虚假的品牌信息。这种行为利用一般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习惯和网络平台的推送机制,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从主观故意看,孙某明知自己销售的不是A牌电动车,却进行误导性标注。在王某维权时,还虚构品牌授权试图蒙混过关,随后更采取“失联”方式逃避责任。这明显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

综合以上两点,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由于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公告并缺席审理,最终判决:孙某退还王某购车款2900元,并赔偿87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陷阱多,一定要警惕商家藏在商品描述及配图中的“小心思”,比如用“同款”“相似”“媲美大牌”等词汇搭配上模糊的品牌信息,这常常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前奏。大家如果遇到这种货不对板的情况,千万别自认倒霉。记得固定好商品页面截图、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重要证据,通过向网购平台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