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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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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骑手受伤获职业伤害保障后,商业保险能否以此拒赔?

日期: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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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王蓓蓓 王茹

外卖骑手在每日接单前,常由系统自动投保人身意外险。若在配送途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骑手已获“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方某某是一名外卖众包骑手(以兼职形式接单配送的自由职业者)。每次上线接单,系统会自动从其首单配送费中扣除2.5元,为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保障内容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额6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5万元。保险条款中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相应保险金赔偿责任。

2024年,方某某在配送途中因操作不当摔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职业伤害,方某某据此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费等共计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方某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6万元,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方某某已获得职业伤害赔偿,不应重复赔付。方某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险保险金6万元及鉴定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方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其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险待遇,与本案商业意外险并不冲突。

尽管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载明了相关免责情形,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方某某支付伤残赔偿金6万元及鉴定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随着外卖行业蓬勃发展,骑手队伍不断扩大,配送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部分省市推行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基础职业安全保障。

外卖平台为骑手投保的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则为政策托底性保障,二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符合条件时,有权同时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和商业意外险赔付。保险公司以劳动者已获得职业伤害补偿为由拒赔,既不符合商业保险的补偿原则,也有违公平诚信。

新业态劳动者在发生意外后,应注意保存好受伤、就医、投保等相关证据,及时申请职业伤害认定和商业保险理赔。如遇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