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程中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期:02-24
沈起
在农村房屋建设、家庭居室装修等工程量较小的工程中,具备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将工程项目交付给自然人负责,该自然人聘用的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受伤或死亡,是否可当然地主张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房屋建设、家庭居室装修等工程量较小的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领域范畴,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农村房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第六条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表明建设规模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属于低层住宅,故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因此,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不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范畴,自然人承接该建设项目的,不需要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其聘用的劳动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受伤或者死亡的,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关于家庭居室装修,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装修工程纳入建设工程范畴,但该条例明确指向“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装修工程”,而家庭居室装修多为规模较小、工艺简单的表面装饰,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因此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本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范畴,自然人承接该建设项目的,不需要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其聘用的劳动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受伤或者死亡的,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工伤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了获得工伤赔偿的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仍然存在明显区别,如自然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内容符合“完成特定安装成果”特征的,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加工承揽关系,不属于建筑法规制的“建设工程”范畴,无需相应资质等级。若自然人聘用的工人在从事该项工作中受伤或死亡的,不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泛化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