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朱悦
2023年4月某日,庄某在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徐某)行至某路边停车位处临时停车时,与居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搭乘赵某)发生碰撞,致居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庄某一方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居某、赵某无责。居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告一直未赔付原告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居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庄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靠边临时停车,徐某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造成居某受伤,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庄某与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徐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庄某、徐某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商业三者险限额是300万元,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商业险已足以赔偿。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居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由于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就是俗称的“开门杀”。“开门杀”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那么乘客“开门杀”,责任该由谁来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
此外,202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明确地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的行为确定为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定性意味着法律将乘客的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风险,而并不是乘客独立的个人侵权行为。同时,也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这个赔付顺序,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较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