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有毒仍售“减肥神药”?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日期:02-13
本报通讯员 刘祝羽
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202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某胶囊减肥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仍通过网络渠道,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西布曲明及其衍生物是禁止添加于食品、保健品的化学物质,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销售的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不符合国家相关检验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宿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某胶囊减肥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考虑到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同时,朱某某以网络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宿迁经开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400元,上缴国库。另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某支付赔偿金14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对于消费者,要警惕网络上来路不明的“特效”产品,尤其是保健品、减肥食品,购买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查看相关资质。对于网络经营者,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诚信守法经营,不能为了追求利润,就昧着良心销售明知有问题、危害他人健康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