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万昊东 楚士将)近日,阜宁县法院对一起商业往来中的纠纷以调促和、以和促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采购10万元精密设备零配件,但因对公账户周日付款受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个人名义向乙公司账户先行付款,双方约定在对公账户支付完毕后乙公司再行返还至张某个人。但之后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从“账户余额不足”到“宽限几天”再到“财务休年假”,承诺一次次落空,张某无奈选择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虽然纠纷金额不大,但背后涉及商业往来中常见的公私账户混用、财务混同、商业信誉等深层次问题,考虑到双方曾有长期合作关系,简单判决可能加剧矛盾,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法官深度剖析利弊,劝解双方互谅互让。经释明乙公司认识到不当得利应付返还义务和财产保全可能影响企业信誉及资金周转,张某认识到个人与公司财产务必“泾渭分明”,个人垫资不仅模糊法律责任主体,更易使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乙公司当场向张某返还10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利息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