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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电诈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检视与完善

日期: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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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樊王义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升级,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提出严峻挑战。我国虽已形成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重人轻物”“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的倾向,涉案财物处置面临程序性梗阻。规范处置涉案财物不仅关乎追赃挽损效果,更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具有重要程序正义价值,亟需对现有程序进行系统性检视与完善。

现行规范体系与实践程序困境

当前规范体系呈现出侦查权与司法权在特定领域的扩张。例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赋予公安机关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的广泛权力,其对象范围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常规限制。这种机制创新虽具现实必要性,但也暴露程序控制薄弱的深层问题,具体体现为三方面困境:

(一)司法程序控制乏力与诉讼形态缺失

“对物的强制措施”缺乏有效外部司法审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主要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审查程序简陋,缺乏类似人身强制措施的严格司法令状约束,易引发权力滥用。同时,涉案财物处置缺乏独立庭审程序,实践中往往未经充分法庭调查与辩论,仅在判决中附带“依法处理”等模糊判项,导致被告人、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缺乏就财物权属、处置方式发表意见和质证的机会,实质上形成“未经审理而裁判”,违背程序正当性。

(二)先期返还机制的程序隐忧

为及时挽损设立的资金先期返还机制存在显著障碍:一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犯罪中,返还合法性与操作性存在争议,常致资金长期滞留;二是返还由侦查机关主导,实质在审判前作出终局性财产处分,存在侦查权侵蚀审判权之嫌;三是可能诱发趋利性执法变异,如为应对信访压力进行超比例、选择性返还,破坏处置公平性。现有救济程序因权利人知情权保障不足、信息不对称、启动与执行困难等原因,难以有效落实。

(三)第三人权利救济程序不畅

电信诈骗资金流转涉及海量账户,许多合法持卡人账户可能被“误伤”冻结。程序存在“积极冻结、保守解冻、谨慎返还”倾向,法律未要求止付、冻结前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等事前程序,第三人往往事后才知权利受损。加之跨地域轮候冻结协调难、解冻标准严苛,第三人救济面临重重障碍,财产权易受不当侵害。

程序优化的路径构建

破解上述困境,需在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间寻求平衡,强化程序控制与诉讼化改造。

(一)确立检察主导的司法审查监督模式

借鉴“令状主义”精神,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与全程参与诉讼职能优势,确立检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主导与监督角色。在“大控方”格局下,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对物的强制措施”及先期返还等审前处置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弥补审判权事前缺位,同时避免法官过早介入可能引发的中立性质疑。

(二)构建“入口”与“出口”双重程序控制机制

1.“入口”控制:完善“对物的强制措施”审查体系。推行“令状主义为原则,紧急处置为例外”模式。非紧急查封、扣押、冻结,应建立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批准的令状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紧急处置,应建立事后诉讼化救济渠道,允许权利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审查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则。

2.“出口”控制:强化先期返还的司法审查。权属清晰的“溯源返还”,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资金混同、需“比例返还”情形,因涉及未查明被害人及最终清偿比例确定,应强化司法控制,要求公安机关将返还方案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由检察机关对返还比例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实质把关。

(三)完善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

贯彻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侦查机关在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前或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向已查明的利害关系人告知并听取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就涉案财物处置建议专门告知相关权利人。审判阶段,应将通知利害关系人出庭由“可以”改为“应当”,并在庭审中设立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调查与辩论环节。判决书应对涉案财物处置作出明确、具体、可执行的判项。

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尚需应对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形态带来的挑战。程序优化在注重提升犯罪治理效能的同时,必须始终坚持比例原则与权利保障,在防范“技术作恶”的同时谨防“制度伤害”,最终实现追赃挽损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