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快走”酿事故 二人连带赔损失
日期:02-11
一句急切的“快走”,看似是想摆脱纠缠的随口吩咐,却酿成了伤人事故,也让两人共同背上了法律责任。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给大家发出提醒:急于脱身也需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不得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2024年9月30日午后,某合伙公司内,顾某为替儿子讨要与周某合伙做生意的利润分成,带着家人上门理论,情绪激动地指责周某想独吞利润。周某提议去派出所由民警调解,顾某生怕其脱身,执意跟随。
周某联系司机陈某到公司楼下,乘车前往派出所,顾某紧随其后坐上副驾驶同行。双方在派出所未能化解纠纷,顾某便在门外台阶等候,紧盯大门防止周某溜走。一小时后周某走出派出所,见顾某仍在,加快脚步向停车处走去,还小跑起来想摆脱对方,迅速坐上驾驶员后侧座位,并催促陈某“快走快走”。
顾某从车头绕到副驾驶,伸手拉车门时,陈某已按周某吩咐踩油门发车。顾某下意识紧抓车门把手,被车辆裹挟拖行数米后松开摔倒。陈某见状紧急刹车,二人下车发现顾某头部流血,当即拨打120。
顾某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血肿、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共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2万余元。事后顾某多次与陈某、周某协商赔偿,二人以“顾某自行拉车门”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协商无果。最终,顾某将二人一同诉至泰兴市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上述损失。
泰兴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调取了事发时派出所门外的监控视频,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周某教唆陈某违法驾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顾某受伤,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周某连带赔偿顾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和周某均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陈某辩称,自己是按照周某的吩咐开车,且顾某拉车门的行为属于故意危险行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则认为,自己只是让陈某“快走”,并未教唆陈某违法驾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和周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本案中,周某明知顾某正在跟随自己准备上车,为了摆脱顾某,特意指使陈某“快走”,教唆陈某罔顾行车安全启动车辆,其行为与顾某的受伤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