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手车交易须尽审慎注意义务
日期:02-10
本报通讯员 王广太 管雨婷
“老李,对不起,刚才是我太着急,说了些气话。”“老张,也怪我,没把情况弄清楚,让你也跟着吃了亏。”为买卖二手车互生嫌隙的张某与李某,在法官耐心劝解下,最终握手言和。
2025年3月,张某以10万元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两台货车,李某承诺车辆权属清晰,无经济纠纷,手续齐全,否则退车退款。同年6月,张某购买的两辆车突然不翼而飞,经多方查找,发现车辆涉及抵押,已被抵押权人某担保公司拖走。事发后,张某多次找到李某,但李某拒绝出面协调问题,张某遂以李某隐瞒车辆抵押事实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诉至灌南县法院,要求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收案后,由于李某消极应诉,为防止李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张某在工作人员辅助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因李某经检索并无其他诉讼案件,信用状况未严重恶化,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采取精准保全措施,冻结李某部分账户存款,并同时预留部分费用保障李某正常生活使用,以推动李某主动恢复联系、调解和解。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张某称李某故意隐瞒车辆抵押事实,恶意出售,属于欺诈,强烈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则辩称其曾以某物流公司名义按揭贷款购买车辆一辆并将其挂靠在物流公司处经营,物流公司拖欠其运费,因时间久远、管理不善等因素,物流公司无法区分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信息,就将两车交付李某冲抵运费,其卖车给张某时也不清楚车辆有无抵押情况。
为此,法官当即休庭并安排法官助理核实车辆抵押情况,二十分钟后反馈确认,两车确实存在以某融资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且在抵押登记期间。法官当庭出示调查结果,指出该案实为二手车抵押期间转让,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均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考虑到案涉车辆已经被抵押权人拖走,实际影响到买卖合同的履行,遂详细释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引导双方理性处理纠纷。
经过办案法官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双方逐渐放下成见,消融对立情绪,张某自愿放弃部分违约责任诉求,李某表示同意分期退款、另行与物流公司等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分期退款的调解协议,该纠纷最终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