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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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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网购宠物猫半年后发现瑕疵,责任谁担?

日期: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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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赵雨秋 杨滨旭

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不断升温,不少人选择通过网络买卖宠物,相关争议纠纷频发。近日,新沂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宠物猫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买卖合同解除,买家返还该宠物猫后卖家退还部分货款。卖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何某与田某均系猫舍经营者,分别在不同城市经营。2023年7月,何某在某网络社交平台看到田某发布的出售宠物猫信息,便主动与田某联系,欲购买一只品种母猫用于繁育。经视频沟通确认,何某向田某购买宠物猫“小黄”(猫龄2-3月)并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2023年9月发货前,田某到当地宠物医院,按照何某的要求对宠物猫做了相关检测并通过微信实时反馈,何某于当日确认完毕并支付2万元尾款。8日后,田某将宠物猫当面交付给何某。

因双方均为猫舍经营者,交易完成后,双方仍通过微信时常沟通宠物猫饲养、配种等问题。2024年4月26日,何某以经检查发现“小黄”存在先天性心脏病为由要求田某提供售后,田某质疑后双方产生争执。其间,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因退货退款顺序争议导致未能履行。

之后,何某为“小黄”做全身检查,权威动物医院报告、诊断证明显示,宠物猫存在先天性单肾发育不良的情况。多次沟通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田某订立的宠物猫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庭审确认,该宠物猫不存在先天性心脏病,确实存在先天性单肾发育不良的情况。何某作为专业的猫舍经营者,在收到宠物猫之后并没有及时体检并反映宠物猫疾病情况,而是在田某同意解除合同后才反映宠物猫有肾脏疾病。且田某在出售时,该宠物猫年龄尚小,检查设备先进程度、检验医生的技术水平也会影响检查结果。结合以上事实,田某出售涉案宠物猫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此外,宠物猫不能繁育的影响因素为多方面,何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宠物猫是因单肾发育不良才导致其不能繁育,即不足以证明田某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何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的宠物猫买卖合同于2024年4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田某在客观上出售先天性单肾发育不良的宠物猫,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理,何某应当向田某返还宠物猫。关于解除协议的履行顺序问题,因为双方已经丧失信任基础,在当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日常经验法则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双方解除协议时,田某提出收到宠物猫检查无异议后即退款,符合一般情况下的退货规定。消费者先行退货,商家收到退还的货物,检查是否有新增损失或者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后,再予以全额或部分退款,也与日常市场交易规则较为吻合。且退货后再退款也更有利于解除协议的履行,更便利于双方从争议中及时解脱。因此,田某提出的收到宠物猫后退款的履行方式,更为适宜,何某应当先履行退货的义务,其未及时履行退货义务,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何某负担。

基于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何某将案涉宠物猫返还田某,田某在收到宠物猫后向何某返还货款1.5万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宠物交易中,宠物作为活体标的物,其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买卖双方均需审慎对待。对卖方来说,应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售卖前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保障出售宠物的安全及质量。对买方来说,应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商家进行购买,并要求卖方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健康免疫证明,收货后应及时进行全面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并提出异议。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可优先协商解除合同,需参照日常市场交易规则、一般情况下的退货规定进行处理,自觉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合理划分责任。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