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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隔空猥亵犯罪中年龄“明知”的判断

日期: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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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采用诱骗等方式,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的案件频发。该类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的危害性并无实质差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类行为明确界定为猥亵,符合刑法规定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刑法对于猥亵儿童罪的构罪要求,并不以强制为必要条件,因此“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作为猥亵儿童犯罪的主观故意核心要件,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均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明知被害人年龄是默示的犯罪构成必要要件。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明知”的认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即可以通过审查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行为模式、教育信息、生活场景等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

实践中,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导致行为人与被害人未曾在物理空间谋面,应当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尤其是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特别讨论。对此,笔者认为当前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并未突破“明知”的本质属性,但改变了认知线索的呈现形式,应当采用“综合判断+例外排除”的认定模式,结合电子证据从以下维度综合判断:

一是社交身份信息。包括被害人的社交账号资料、头像、昵称、个性签名、注册生日/学籍等信息。如社交账号头像为校服照、红领巾的,昵称含“小学生”“初中生”等低龄关键词,注册年龄显示不满十四周岁,账号关联到未成年人专属学习、社交App,社交平台发布照片包含低龄特征等,可直接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

二是互动交流记录。若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被害人语言风格幼稚、表达能力有限,或多次提及学校、班级、课程、作业等校园生活话题的;对在未成年人中流行的游戏、动画、故事等表达兴趣的;流露出对家长、老师、长辈的依赖的;生活作息显示只有特定时间才能上线网络,明显受到家长、老师监管的;发送的照片、视频中包含教室、宿舍等生活场景等。存在上述情况,即使被害人未明确提及年龄,但行为人未进一步核实的,也可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

三是行为特征表现。如行为人主动回避询问年龄,或者在被害人提及年龄相关话题时刻意转移话题的;以金钱、赠送游戏道具、明星签名、招募童星童模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发送隐私照片、视频或者裸聊的;要求被害人保密、删除聊天记录、不得告知父母、老师及朋友等规避侦查的行为,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未成年身份具有概括性的认知。若行为人账号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设置引诱性昵称,如“校园交友”“追星陪伴”“童星打造”等,或专门从校园群、游戏群等未成年人聚集的群聊中挑选好友,则可证明其具有主动接触未成年人的主观故意。

例外情形仅适用于“却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且该例外的适用应极为严格。在网络场景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被害人在网络上进行全面、无破绽的成年伪装。如伪造成年的身份证照片,社交资料、社交平台内容完全无低龄线索,聊天内容始终围绕成年人的工作、生活等话题且无任何矛盾之处,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行为人已经履行充分的核实义务,其他正常人处于相同情境下也难以避免该错误判断。如行为人多次询问年龄、要求出示身份证等证明,并存在向第三方平台、被害人亲友确认等核验痕迹。若只是单纯的询问“你成年了吗”未要求出示任何证明,且被害人未明确回应,不能认定行为人已履行核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