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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浅议基层检务公开深化发展

日期: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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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确定开展检务公开以来,检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内容,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影响和制约了检务公开的深化和发展。

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观念有待深化,理论研究亟需加强。在观念层面,一方面,经过实践探索,检务公开工作已得到检察系统内外的一致认可,提高检察机关透明度,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是大势所趋,这已达成共识;但另一方面,由于检务公开理论研究的薄弱,对检务公开的概念、内涵、性质和意义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察保密工作与检务公开工作的关系还认识不清、界限还把握不准,因而在实践中对检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深度存在一定争议,检务公开工作常态性、系统性、规范性不强。

二是重点不突出,公开深度不够。检务公开工作虽得到大力推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部分单位积极性很高,但重点不突出,单项具体工作深度不够,一些工作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开展。特别是检察业务工作和执法办案信息作为公开的重点,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多,工作还不够深入,对执法办案信息应该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等核心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是工作不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法律责任的缺失,全国统一顶层设计的缺位,检务公开工作远未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程度,保障检务公开的机制措施,在实践中很多没有真正落实,直接影响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四是公开实效不好和说理性不强。个别法律文书标点符号使用错误,语句不通甚至前后矛盾,错别字、内容复制粘贴出错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文书说理简单,没有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理由充分阐述;有的说理缺乏针对性、逻辑性和关联性,说理不完整、不透彻;有的没有考虑受众的不特定性,没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造成部分群众不能很好地理解。

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之路径

(一)检务公开方式的正当化

一是公开方式应当能促成最大限度的公开。检务信息应进行最大限度的公开,其范围应面向可能提出公开要求的每个人。二是公开方式应当体现便民利民。推行检务公开的目的是实现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因此,检务公开应当体现便民的特点,要针对不同群体对信息公开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三是公开方式应当有利于推进程序公正。以检务公开的方式推进程序公正主要体现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以及公开听证程序中。

(二)检务公开对象的层次化

检务公开中由于公开对象是否参与到诉讼程序并在诉讼中享有利害关系,应体现明显的层次性。其一,对当事人彻底公开个案信息。打造一对一个案信息公开系统,对当事人点对点地公开其所涉案件信息,着力解决公开不彻底和公开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其二,对公众公开。面对普通公众,侧重于“非涉诉性”上的公开,即通过司法统计信息、典型案例、公众关注的案件和特大案件的公开,旨在以广度突破,着力解决检务公开不全面、公开流于形式、公开随意性大,导致普通群众与检察机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检务公开流程的规范化

针对各地在公开实践中做法不一、工作不规范从而影响公开效果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统一公开范围和发布平台。对已生效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判决、裁定未生效的起诉书由于不是终结性法律文书,不应公开发布。二是统一信息来源和文书标准。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法律文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管部门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导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已经确定公开的法律文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并上传至案件信息公开网。三是统一法律文书技术处理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应当进行屏蔽。公开的法律文书,除技术处理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一致。

(四)检务公开制度的体系化

必须建立系统化的配套性制度,稳健推进和深化检务公开这项制度。一是建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机制。健全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及时受理、查究、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检察业务和检察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化释法说理要求。坚持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检务公开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在法律文书中,要对案件基本情况、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分析、作出决定的依据等全面阐释清楚,把释法说理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