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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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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成”的庭审变成普法“大课堂”

日期: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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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李爱华

本报特约记者 张海陵

寒冬的兴化,蟹塘渐入休眠期。近日,一场因蟹塘复垦引发的行政诉讼,原本应在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却因上诉人主动撤诉而“没开成”。即便如此,这场特殊的“庭审”并未失去意义,泰州中院顺势而为,将其转化为法治公开课,让法治教育的效果逆势“拉满”——以个案为切入点开展普法,切实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情回溯到2022年,养殖户潘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租用一片早已开挖的蟹塘,从事水产养殖。2024年,兴化市召开耕地保护恢复推进会,部署耕地流出整改工作,当地镇政府随后要求村委会与潘某协商终止承包养殖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当年12月,潘某经营的蟹塘被强制填平复垦。

潘某认为镇政府的行为违法,随即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实施的强制复垦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镇政府不服,以“强制行为系村委会实施”为由,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

“此案看似一起普通的行政强制及赔偿纠纷,实则折射出当前耕地保护整改中,行政执法面临的共性问题。”泰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蔡鹏介绍说。近年来,泰州地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集中在乡镇街道涉乱占耕地执法领域,普遍存在超越职权、未履行法定程序、未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应诉不积极等问题。加上当前耕地流出整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集中整治等工作的推进,如何平衡耕地保护与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执法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基于此,泰州中院将此案确定为示范案例,精心筹备公开庭审,专门邀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涉诉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代表旁听,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评议,旨在以庭审为载体,开展精准普法、规范执法行为。

令人意外的是,在公开庭审的前两日,镇政府主动联系法院,称经重新审查反思,已认识到自身执法中的问题,并与潘某沟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正式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经审查确认,镇政府确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庭审虽未如期举行,但普法工作并未缺位。泰州中院行政庭趁热打铁,组织参与旁听的行政执法人员、乡镇街道代表召开座谈会,以该案为样本,深入剖析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与执法标准,引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

“这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涉土地行政执法必须坚守职权法定原则,不能假借村民自治规避法定职责。”参与座谈会的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在严守耕地保护底线的同时,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推进耕地流出整改工作。

案件审结不是终点,司法延伸永无止境。据悉,泰州中院已将该案纳入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拟报送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步就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上诉、不积极出庭应诉等行为强化释法说理。

近年来,泰州中院持续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明确出庭效果评价标准、细化应诉正负面清单、健全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推动出庭应诉从“出场”向“出效”转变;同时,积极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落实,发现行政机关不当行为及时提出自纠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一场‘没开成’的公开庭审,变成了一堂依法行政的大课堂。”泰州中院副院长朱广洲表示,行政审判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公正,更在于以司法力量推动行政机关提升执法水平。撤诉成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主动选择,正是法治建设进步的生动体现。在今后的工作中,泰州中院将继续发挥行政争议多元调处平台作用,凝聚多方合力,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