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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利用职务之便帮他人骗取扶贫补贴如何定性

日期: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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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沈奥洲 林威

【案情】

曹某建设大棚种植蔬菜。为获得大棚种植扶贫补贴,曹某找到副镇长高某帮忙。高某明知曹某不是贫困户,不符合扶贫补贴条件,仍予以承诺。后曹某以补办证件为由从村委会领取多张盖有村委会印章的空白信纸,以其个人及哥哥、弟弟名义伪造了申报扶贫补贴材料。高某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出具了虚假证明。后得到县农业局批准,曹某兄弟3人共收到大棚种植扶贫补贴资金6万元。

【评析】

对曹某和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与高某勾结共谋,利用高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扶贫补贴资金,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扶贫补贴材料,骗取国家扶贫补贴资金6万元,构成诈骗罪。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曹某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然予以批准上报,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因未达到追诉标准,故高某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曹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事先共谋,伪造虚假扶贫补贴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扶贫补贴资金6万元,构成诈骗罪,二人系共犯。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第一,曹某与高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一是高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该案中,高某显然不能对由上级机关审批决定的扶贫补贴资金具有主管、管理的权利,且该扶贫补贴高某也无从经手。虽然利用了作为中间环节的职务行为,但是不属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高某未占有扶贫补贴资金。贪污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非法占有或者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限。本案中高某既不具有本人非法占有或者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属于“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故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高某与曹某共谋,利用作为中间环节的高某审批职权,故意帮助曹某骗取补偿款,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中,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补贴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扶贫补贴款6万元,构成诈骗罪。高某明知曹某不符合扶贫补贴条件,仍帮助曹某开具虚假证明并上报,对曹某骗取扶贫补贴起到重要帮助作用。因此,高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第三,高某帮助曹某骗取扶贫补贴的行为,既是滥用职权行为,又是诈骗行为,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曹某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符合扶贫补贴条件,仍予以审核通过,致使曹某等人取得补贴资金,造成国家扶贫补贴资金损失,系滥用职权行为。高某利用职权帮助曹某骗取补贴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故对高某应当按诈骗罪的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