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仅承认两起盗窃事实,其矢口否认的另一起盗窃事实缺少现场监控画面且被害方难以确认。面对客观证据薄弱的困境,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坚持办案的亲历性原则,通过实地核查,引导补充侦查,全面夯实证据链条,有力指控犯罪。
2025年10月31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翻墙溜门盗电线
2024年10月,有两次盗窃前科的林某在老家接到镇江警方的电话,通知他领取此前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领完保证金后,手头宽裕的林某并未返乡,而是选择在周边网吧消遣,结账时发觉刚到手的保证金丢了大半。
为了弥补损失,林某再度铤而走险。2024年10月至11月,他多次乘坐公交车在市区物色目标,采用溜门、翻墙等方式潜入正在装修的房屋盗窃电线,再谎称业主将电线转卖给附近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2024年10月28日,一户业主发现电线被盗后报案,侦查人员通过监控锁定林某有重大嫌疑,并循线查出林某另外两起盗窃行为。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网吧将林某抓获。经讯问,林某仅承认两起盗窃事实,对作案时间最早的一起盗窃事实矢口否认。
证据不足再侦查
202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两处关键问题。一是涉案价值认定存疑,公安机关将林某供述的电线重量折算成一种规格电线的长度来认定价值,但被害人陈述失窃电线有两种规格,且无法区分各自重量,该换算方法无法准确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二是被林某否认的盗窃案件证据薄弱,监控虽拍到他空手进入101户的院子,以及手提疑似装有电线的袋子离开,但101户未装修,无电线可盗,隔壁正在装修的102户业主不确定其电线是否被盗,室内也未安装监控。
“袋子里装的是我破掉的裤子,因为有金属线装饰,所以看起来像电线线圈。”尽管林某的辩解不合常理,但因事实证据不足、涉案金额认定存疑,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了精准锁定犯罪事实,该院围绕“继续查找销赃地点、是否存在其他被盗窃户主、统一电线价格认定”等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入侦查。
实地核查强证据
2025年5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查实林某离开涉案小区十余分钟,便在周边废品站售卖电线。
但盗窃现场究竟是不是102户,为什么业主说不清楚电线被盗?这些疑问仍需进一步核实。
为了夯实证据链条,办案检察官前往涉案小区实地走访核查,发现102户虽有铁皮围挡,但可通过101户院内脚手架翻越,且其后门因维修处于开放状态,作案路径可以成立。
同时,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走访102户水电工、邻居及物业,查明该户确有电线被盗,且周边仅该户正在装修。上述证据与监控录像、废品站证言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查实,202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某在镇江多地,未经允许进入他人正在装修的房屋,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线重约31公斤,根据销赃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226元。
2025年8月26日,京口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林某提起公诉,鉴于其多次盗窃、有前科且认罪态度恶劣,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审理期间,林某曾联系检察机关表示愿意认罪并交代首次作案细节。9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林某当庭翻供,称此前供述系“随意编造”,对检察官讯问沉默拒答,且拒不退赃,对自己的两次盗窃前科也不承认。鉴于林某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毫无悔改之意,京口区检察院当庭坚持原量刑建议。
2025年10月31日,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