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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购买二手车被欺诈应“退一赔三”

日期: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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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被告展某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通过某4S店介绍,被告展某向他人收购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展某将车辆在某4S店维修保养翻新后,开始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销售。2024年8月,原告李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奥迪车出售的一则宣传信息,准备购买该二手车。后李某至展某处商谈购买二手车事宜。原告较为谨慎地询问车辆基本情况,并且一再强调车辆不能发生过交通事故,否则不会购买。被告当场承诺原告该二手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遭受泡水等,并将该内容作为协议条款。同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展某签订了《二手车机动车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车辆登记信息、车辆过户、车辆价款以及车辆交付等内容。其中特别条款约定,已确认此车况以实际车为准,无任何争议,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向被告展某支付购车款8.8万元,同时被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并出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日,双方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车辆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原告购买二手车半年后,因发生剐蹭去维修车辆时,原告才发现案涉车辆存在“车架校正、B柱有焊接痕迹”,曾被更换、维修过。李某认为其购买二手车被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展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评析】

关于原告主张“退一赔三”能否支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未如实告知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况,故意隐瞒构成欺诈,被告依法向原告“退一赔三”;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原告举证不足,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的经营者会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保证商品质量,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展某签订的《二手车机动车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车辆在出售给原告前,因交通事故致使多项维修及更换记录,甚至存在“车架校正、B柱更换维修”等结构性损伤的情况。展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有义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其未将车辆具体、真实情况告知李某,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过错并实施了销售欺诈行为,显然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本案中,“车架校正、B柱更换维修”属于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因该部位受损而维修、更换属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重大事故车”。该结构性损伤将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使产生直接影响,展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隐瞒了涉案车辆有重大事故构成欺诈。原告李某发现车辆存在“车架校正、B柱更换维修”等结构性损伤之后,在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与被告展某签订的《二手车机动车销售合同》并主张被告展某“退一赔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在扣除车辆折旧费用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亦应将案涉车辆返还被告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