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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智驾时代辅助驾驶产品的责任边界

日期: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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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

随着人工智能在汽车产业的广泛应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更迭阶段,然而这一功能在提升驾驶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由此引发了一些纠纷。近期,由泰州中级法院与高港区法院共同报送的一起相关案例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本案裁判认为应结合车辆就相关功能所作的广告宣传、使用说明等,审慎确定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边界,并明确了新兴技术产品缺陷“是否达到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判断标准,厘清了智驾时代辅助驾驶产品的责任边界,对类案裁判具有参考价值。

【案情】

2020年3月13日,沈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尊享版汽车,该汽车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车辆成交价人民币19万余元,沈某支付全部车辆款,缴纳购置税,并为案涉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某汽车销售公司亦向其交付了案涉车辆。当日16时42分许,沈某驾驶案涉车辆前去办理车辆上牌,在途中与一辆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2020年4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把油门当刹车而持续踩油门,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沈某认为,购买案涉车辆是基于某汽车销售公司和该车生产厂家宣称车辆具有AEB主动制动系统,可在75km/h车速范围内判断车辆即将发生的碰撞,实现车辆自动制动。但发生交通事故时,AEB主动制动系统未发生作用,原告车辆仍然发生碰撞并造成人员伤亡。沈某以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19万余元购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58万余元。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案涉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附随交付的用户手册中明确了AEB自动制动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且明确了该系统通过识别车辆尾部来获取车辆信息,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车辆作出报警提示。且案涉事故系因其在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所致,系主观过错造成,与车辆本身无任何关系。

【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情境是否满足车辆AEB系统发挥作用的条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高港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沈某购买案涉车辆配备AEB主动紧急制动系统,该车用户手册载明:AEB主动紧急制动的工作范围为8-80km/h,当车辆遇到紧急情况可能与前车发生碰撞时,如果驾驶员没有及时进行紧急制动或紧急转向避险等操作时,那么系统将辅助驾驶员对车辆施加制动力以避免或减轻碰撞。警告:AEB仅是驾驶辅助系统,不要过度依赖AEB,驾驶员必须谨慎驾驶;AEB可能无法识别骑行者等目标;AEB系统通过识别车辆尾部来获取车辆信息,所以该系统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车辆作出报警提示;AEB系统是一个辅助系统,但无法在所有情况下检测到车辆;AEB系统并不是在所有环境下都可以帮助驾驶员,因此驾驶员不可完全依赖该系统,必须集中精力观察路况以保证行驶安全,在紧急情况发生时,驾驶员应尽可能及时进行制动。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情境不满足车辆AEB系统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沈某购买的案涉车辆配备有AEB主动紧急制动系统,该系统的作用系辅助驾驶员对车辆施加制动力以避免或减轻碰撞。本案中,沈某系因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而根据用户手册关于该功能的介绍及警告,该系统系通过识别车辆尾部来获取车辆信息,无法识别骑行者等目标,亦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车辆作出报警提示,故发生交通事故时案涉车辆虽然安装有AEB系统,因无法识别横向二车电动车而发生碰撞,并非在满足AEB系统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无法制动而导致该起交通事故,且沈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用户手册中关于案涉车辆AEB系统功能及警告的介绍与实际情况不吻合,故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AEB系统是否发挥作用并无因果关联。

综上,鉴于沈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案涉车辆存有缺陷且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因果关系,故沈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高港法院驳回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配备辅助驾驶功能已成为现代汽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为人们提供了便捷舒适的出行方式,也导致了涉及辅助驾驶车辆的诸多纠纷。尤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承担事故责任后,往往通过产品责任来寻求法律救济,通常以具有预防交通事故功能的辅助驾驶系统应当启用而没有启用起诉汽车生产商、销售者,双方在辅助驾驶功能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事故发生是否与辅助驾驶功能未启用有因果关系等问题上产生诸多争议。

本案中,法院在没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结合案涉AEB辅助系统投入流通时的技术发展水平,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的风险警示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等因素,合理界定一般消费者的安全期待边界,认定经充分告知警示的辅助驾驶功能局限不属于产品缺陷。同时,本案裁判确立了辅助驾驶状态下驾驶人的始终注意义务,辅助驾驶不是自动驾驶,驾驶人要始终保持对车辆的控制,当驾驶人操作行为抑制辅助驾驶系统功能发挥,且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能以辅助驾驶功能未发挥作用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本案为辅助驾驶技术和产业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也为完善辅助驾驶功能机动车涉交通事故时产品责任认定问题积累了司法实践经验,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