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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日期: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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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92执6049号

袁振洲与刘林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袁振洲申请执行内容为:在江苏省发行的报纸上刊登(2024)苏0192民初1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经审查,袁振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作出的(2024)苏0192民初1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主要内容为:

被告刘林辉因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而向原告袁振洲及某公司其他员工、投资人发送的信息及邮件,其所发送内容指向性明确……对原告进行负面评论。刘林辉所发送信息及邮件的对象除原告本人外,其余为原告任职公司的同事、公司的投资人,均与原告的日常生活工作有密切关联,刘林辉的案涉行为客观上必然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对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刘林辉发送的案涉信息内容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有过错,该发送信息、邮件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名誉受损,因此被告刘林辉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刘林辉向袁振洲作出书面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拒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本院将在江苏省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刘林辉承担。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