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项目投入使用半年,尚未付款为哪般?

日期:01-20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杨广东

2023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软装工程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某大酒店的软装陈设服务,服务费由B公司分四期支付。

其中第三阶段约定:软装到场摆放并经B公司及业主(即某大酒店)验收、跟踪审计、支付工程款项后,B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进度款400万元,若验收后两个月内跟踪审计未完成或相应进度款未支付,则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完成了设计、采购、布置等工作。2023年11月中旬,项目移交完毕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然而,直至2024年4月,B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与业主完成跟踪审计,也未支付第三阶段进度款。

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8月向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进度款及逾期违约金,并主张B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A公司与B公司说法不一。

A公司认为他们始终配合审计,而且项目都投入使用超过半年了,不知道B公司为什么还不付款。

B公司则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也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开具发票,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满足。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按约完成全部工作,项目已于2023年11月交付B公司,并自同年11月中旬起正常投入使用至今。B公司未对交付成果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目的已实现。

针对B公司提出的抗辩,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项目验收两个月后,B公司即应支付该阶段款项。此外,A公司始终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B公司以“审计资料不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依据不足。

另一方面,开具发票虽系合同义务,但属于附随义务,相对于支付主合同款项这一核心义务而言,处于次要地位。B公司不得以A公司未提前开票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付款义务。

对此,法院认定B公司未按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A公司要求支付进度款4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因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