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中未约定的提成 劳动者仍可依法追索
日期:01-20
随着新业态的兴起,各方主体间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认定面临新情况,也使得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更清晰地界定。劳动者离职时,未在解除协议中约定的销售提成就默认自动放弃了吗?
赵某于2024年8月入职苏州某食品公司,岗位为直播运营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工资加提成。2024年9月25日,双方签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了劳动关系。赵某认为公司欠付其直播销售提成,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苏州市相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没有体现任何与提成有关的内容,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时未对销售提成进行结算。根据提成方案,赵某工资为“工资+阶梯提成”,该提成方案中并未明确完整销售期ROI(投资回报率)适用于赵某,故对公司抗辩完整销售期ROI适用于赵某、不应支付提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结合赵某的销售金额及提成比例,法院认定苏州某食品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直播销售提成。
法官说法:
新业态各方主体间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认定,应根据实质情况进行认定。该案中,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接受公司的管理,按月发放工资报酬,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报酬中提成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支持。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没有就提成进行约定的,不应径行认定劳动者放弃了主张提成的权利。法院应在保护主播类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