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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服务费”实为“可退担保金”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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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刘逸梅

签合同时写的是“服务费”,工作人员口中却成了“可退的担保金”?遇到这种“口头承诺”与“书面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企业该如何维权?

2024年10月,Z公司因经营需要,计划通过R公司对接银行办理300万元贷款。洽谈过程中,R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需支付15万元费用,并口头承诺该笔款项为“融资担保金”,待Z公司结清贷款后可全额退还。

当日,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协议载明15万元为“税后咨询服务费”,Z公司员工小明作为代表人签字(公司未加盖公章)。随后Z公司支付15万元,并备注为“融担费”。2024年12月,Z公司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后,向R公司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却遭拖延推诿,遂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R公司主张,协议仅有小明个人签字,未加盖Z公司公章,合同相对方应为小明个人,Z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坚称15万元系居间服务费,己方已促成贷款,无需退还。

Z公司则提交了签约前后的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证明R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确认该笔款项为“可退还的融资担保金”。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服务协议》明确甲方为Z公司,且实际贷款主体、款项支付方均为Z公司,小明签字属职务行为,案涉合同在双方之间已成立生效;结合签约前后R公司业务人员的承诺、微信聊天中的确认表述,以及转账附言“融担费”等证据,足以认定该笔款项为融资担保金。Z公司提前结清贷款,退款条件已成就。最终法院判决R公司退还Z公司15万元及相应利息。

R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苏州市中级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R公司分两期退还13.7万元;若未按期足额履行,Z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该案中,双方因口头约定与书面协议表述不一致引发纠纷,为企业融资及中介服务行业敲响警钟。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规范签章流程,明确签约人员权限,避免因主体认定不清产生纠纷;对于款项性质、退费条件等核心条款,务必写入书面合同,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确有口头约定的,应及时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企业如需融资应选择资质合规的中介机构,提前核实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付款时注明款项性质,留存完整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