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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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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0元转让”存在风险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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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不良贷款债权是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处置和盘活不良贷款债权有多种方式,而债权转让是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贷款债权的常见方式之一。但部分商业金融机构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以近乎“0元转让”这一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债权,该异常操作与商业逻辑严重背离,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交易模式异常

以一起案例来看此类交易模式:A公司作为持牌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撮合,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借款人在平台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与A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A公司依约履行代偿义务后取得债权。但A公司未采取催收措施,在代偿3至6个月后,将债权以几乎“0元转让”的方式(转让价格为债权面值的0.1%),打包转让给其他公司,而中间人再分批转让给特定的几家公司(以下均简称B公司)。最终由受让债权的多家B公司进行催要还款。经穿透式股权分析显示,几家B公司的股东和股东持股结构均相同,且成立时间较短、注册资本较低。

交易风险凸显

存在危及国有资产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通过“代偿-低价转让”模式,将“不良资产包”按面值0.1%-1%转让,远低于行业常规处置标准。A公司大量以超低价格转让债权的行为,势必对其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一旦该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其债权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如果A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待其司陷入债务危机后,将直接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存在大型企业偷税漏税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转让“债权”无需缴纳增值税,债权转让行为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转让债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涉及企业所得税。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以超低价格转让债权,势必导致营收减少,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们作为小微企业,在债转获利后,根据政策应当缴纳的税费要低于A公司。且B公司作为小微公司,其经营的规范性较低,债转收益不规范入账的风险较高,故更加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以超低价转让债权的行为,使得受让方B公司成为本次交易的最大受益方,但是从股权结构分析,B公司与A公司并无关联关系。若两家公司没有关联关系,而A公司超低价转让债权,并几经周折后由B公司受让该债权的交易行为,则完全相悖于市场交易规律。此种违背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背后蕴藏着较大的利益输送风险。

对策建议

加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加强常态化监管,区分自主清收、司法清收、委托第三方清收、债权转让等不同方式进行分别监管。针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应跟踪受让方的后续转让、催要、受益及纳税情况,强化对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穿透式监管,严防股东借用其他组织名义违规从事金融活动、规避监管。

强化职能部门协同治理。金融监管、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加强常态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对金融领域矛盾风险案件定期进行风险研判,及时发现、通报金融领域的行业性、区域性、趋势性问题,共同研究金融领域重大突发案件和群体性投诉举报的处置措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金融领域矛盾纠纷。

严格债权转让制度。加强行业监管,通过制度设计增强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程序的透明度;增设“特殊资产转让”专项监管指标,要求单笔转让价格低于面值10%的交易需提前30日报备,并提供第三方估值报告;加大对恶意参加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内幕人员制裁力度,震慑通过制度漏洞不当牟利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