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长三角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工作,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升级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版,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2023年,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建立长三角区域免罚轻罚统一标准,以我省为例,《规定》施行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先后对7.8万户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免罚轻罚,其中个体工商户占比逾七成,让更多小微主体从中获益。
2.0版《规定》由原来的19条增至26条,重点细化了免罚轻罚的适用条件和有关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综合裁量和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以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
更加强调包容审慎监管。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执法人员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创新,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新经济业态充足发展空间。强调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审慎考量是否免罚减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明确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首次明确区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指导执法人员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得当。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明确违法行为不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情节轻微,适用单行法罚则中最低限度处罚仍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细化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依法细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五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给予执法人员具体、明确适用指导。
完善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认定标准。聚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五个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实施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