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车瞬间被碾脚, 交强险三者险赔不赔?
日期:01-19
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是出行的重要风险保障,但当事故发生在上下车的临界瞬间,伤者究竟是不予赔付的“本车人员”,还是保险覆盖的“第三者”?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王某与林某相约出游,林某驾车,王某乘坐副驾。返程时,林某先上车等候,王某在车辆右后方整理雨伞准备上车。因急于返程,林某未仔细观察车外情况便启动车辆,导致王某脚部被车轮碾压受伤。后续检查治疗共花费数万元,相关部门认定林某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林某先行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因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他认为相关费用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无需自行承担。可当他携带病历、缴费单、事故认定书等材料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林某难以接受:“我按时足额交保费,出了事故为啥拒赔?”
保险公司则表态:“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处于上车过程中,属于‘车上人员’。交强险、三者险仅赔偿‘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因此其损失不在理赔范围。”
双方就王某身份界定和理赔事宜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后,林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的是:上车瞬间被碾脚,王某究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并非固定身份,而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的临时性认定,可随条件变化转化。判断的核心,就是看事故发生瞬间,当事人处于“车上”还是“车外”状态。
具体到本案,王某被碾脚时,右脚仍在地面,双脚未完全离地,身体重心也处于车外,尚未完成“从车外到车内”的转化。因此,事故发生的关键瞬间,王某仍属于车外人员,符合交强险、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界定。
最终,泰兴法院重新核定王某的损失,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