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求租”变成投资邀请 是机遇还是陷阱?
日期:01-16
本报通讯员 苗悦
你是否接到过陌生“租客”的电话?是否曾因一句“帮忙”而放松警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稍有不慎便可能落入层层设计的陷阱。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国内房东群体的跨境诈骗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朱某(另案处理)共谋,由朱某出资,刘某某提供技术与人员,在境外成立诈骗公司。公司成立后,刘某某、朱某为实际控制人,刘某某负责日常运营,唐某管理财务,谢某某、刘某1、刘某2等人负责客服等后台工作,逐步形成了固定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主要采用“租房引流”诈骗模式:先在境外搭建虚假的投资网站,通过在国内招募人员,在租房平台寻找女性房东,冒充租客拨打电话,引导受害人添加集团“键盘手”的微信。
随后,“键盘手”以租房为借口,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攀谈,逐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谎称可以“帮忙操作”代为在投资平台购买国际黄金获利,诱骗被害人向虚假平台投入资金,从而实施诈骗。
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6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某、谢某某、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刘某1、刘某2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该团伙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刘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谢某某、唐某等人在集团中起帮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作案手法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高、组织化明显等特点。虚假投资平台往往制作精良,冠以知名机构名称,但实际不具备任何合规资质。公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机构办理,勿轻信所谓“技术漏洞”“内部渠道”,谨防上当受骗。在通过网络结识陌生人并涉及金钱往来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高收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