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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本案业主应否分摊公共部分改造产生的维修费用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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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樊琴亚

【案情】

某公司系某小区开发商,该小区某号房屋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未缴纳过维修基金。某业主委员会就申请维修资金进行围墙维修等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该项决议。2021年12月13日,某业主委员会委托某建筑公司对小区围墙进行改造。2022年11月1日,围墙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造价。2023年1月,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示《某小区围墙维修余款公示》,其中涉及某公司房屋共计现金分摊70161.7元。2023年2月,某业主委员会向某公司催要分摊费用。某公司未缴纳上述费用,引发诉讼。

【评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全体业主的义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该款项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为全体业主利益收取和使用。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以维护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小区某号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系小区业主,应当履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相关主管部门虽未直接要求某公司缴纳维修资金,但对本案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分摊作出了审核及公示,某公司应按照主管部门公示文件分摊相应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