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日期:01-16
被告知人:郭日阳,男,身份证号210681200201275534,辽宁省东港市椅圈镇。
我单位办理郭日阳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一案,拟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你经多次通知未到案,导致我单位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
现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11月6日17时30分许,你在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09号汉庭酒店8726房间内非法携带危险物质rush(经鉴定检出亚硝酸异丁酯),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报告、现场检查视频、物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违法,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公安机关将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锁金村派出所 联系方式:025-84421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岗子村69号 邮编:210042
公告单位: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日期: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