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翟敏
本报通讯员 姜法萱
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小狗意外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让原本对簿公堂的两位邻居握手言和,重拾往日情谊。
张某与李某是相识多年的邻居,两家相距仅二十余米,同在社区经营着小生意,平日互相照应,关系融洽。
张某家中养着一只陪伴了十多年的小狗,深受家人尤其是张某母亲的疼爱。对老人来说,这只小狗不仅是宠物,更是情感的寄托,是家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份宁静。这天下午,小狗趁家人不备溜出家门,跑到二十多米外的李某家门前便溺。恰巧被李某发现,情急之下,他顺手拿起门边的木棍驱赶,不料击中小狗要害,导致小狗当场死亡。
小狗的离去让张某一家十分悲痛。张某认为李某行为过于粗暴,要求其承担责任。双方在派出所初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张某诉至姜堰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小狗的抢救费、市场价值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案件由民一庭法官助理曹秋阳负责庭前调解。仔细翻阅卷宗后,曹秋阳意识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财物损害纠纷,更涉及邻里关系、情感价值与法律责任的复杂交织。
“如果一判了之,表面上解决了争议,却可能在邻里间留下长久的裂痕。”他在调解笔记中这样写道。
调解初期,气氛紧张。张某情绪激动:“这狗陪了我妈十多年,就像家人一样!李哥怎么能用这么粗暴的方式?”李某也感到委屈:“我也是情急之举,谁愿意看到狗在自家门口乱尿?”
曹秋阳静静倾听双方陈述,并未急于表态。他明白,要化解这场纠纷,必须在情、理、法之间找到平衡点。他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深入交谈。
面对张某,曹秋阳首先表达了对失去宠物的理解:“养了十多年的狗,感情一定很深。”随后他话锋一转,从法律角度分析:“您的小狗事发时没有系牵引绳,且脱离了您的控制范围。作为饲养人,您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一定过错。”
曹秋阳继续解释道:“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目前主要限于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宠物虽有情感价值,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较难支持这项请求。”接着,曹秋阳援引类似案例,向张某说明此类纠纷的一般裁判标准。
与李某沟通时,曹秋阳则侧重引导其换位思考:“如果您的心爱之物被损坏,您会是什么心情?何况这条小狗,对您邻居来说,已不单纯是‘财物’,而是情感的寄托与联结。”他进而指出:“您的驱赶行为虽事出有因,但方式确实超出了必要限度。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用棍子驱赶导致小狗死亡,已不属于‘适当’范围。”
分别沟通后,曹秋阳再次将双方请到一起,结合判例,说明类似纠纷中法院的裁判思路:饲养人未尽管理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侵权人也需按其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在曹秋阳的主持下,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张某率先表态:“曹助理说得对,我没牵狗绳,也有责任。”李某随即回应:“我确实太冲动,方法不对。张阿姨,对不起,让您难过了。”李某当面向张某母亲致歉,调解室内的气氛明显缓和。
经过近两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自愿补偿张某19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这一数额既考虑了小狗的市场价值,也兼顾了双方的责任比例,更体现了邻里之间的相互体谅。
签字时,张某说:“钱多钱少不是关键,重要的是李哥能理解我们的感受。”李某点头:“这件事给我上了一课,以后处理问题会更注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