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贸市场滑倒骨折,责任该谁承担,是拖地的商户,是管理的居委会,还是消费者自己?
2025年3月,周某到农贸市场买菜,路过一家熟食店时,突然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导致桡骨骨折。事后,周某将熟食店经营者徐某和赵某、市场建设方某商业管理公司,以及市场的实际管理者某居委会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宿迁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在农贸市场经营熟食店铺。农贸市场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1时30分许,徐某在其店铺内外用湿拖把拖地后,通道瓷砖上残留有水渍。约7分钟后,周某行至此处滑倒受伤。在这7分钟内,另有两人通过该路段,并未滑倒。
法院认为,徐某夫妇作为商铺经营者,拖地是正常保洁行为,视频显示地面未积水,其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无主观过错,故不承担责任。案涉农贸市场虽系某商业管理公司所建,但根据其与某居委会之间的协议来看,某商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市场的管理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现场勘察,案涉农贸市场的通道使用光面瓷砖铺设,地面沾水后较为湿滑,某居委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监督或提示义务。但某居委会未能举证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农贸市场的通道铺设瓷砖、地面易残留杂物水渍,消费者在行走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周某在行走中未能充分观察路面导致摔倒,自身也存在过失。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某居委会对周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经核算,周某总损失为28349.77元,按比例某居委会应赔偿周某2834.98元。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市场管理者对地面材质易导致湿滑的风险认识不足,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或设置足够的警示标识,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需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农贸市场人员流动大,地面易有杂物水渍,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周某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因此需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消费者在进入市场、商场等场所时,也应注意观察环境,谨慎行走,共同防范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