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实践与规范完善
日期:01-15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核心手段之一,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与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该项权能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方面逐步明确,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制度框架。然而,其适用实践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完善。
适用原则:依法、适度、中立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本质上属于公权力范畴,其行使必须恪守法律边界,以防止权力滥用、不当干预私权。一是依法原则。所有的调查核实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展开。检察机关不得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性取证措施,也不应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依法行使既是权力正当性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监督严肃性的前提。二是比例原则。调查措施的选用应与监督目的相称,仅在确有必要时启动调查,并选择对诉讼参与人影响最小、效率最高的调查方式。避免重复调查与过度介入,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体现检察监督的谦抑性与合理性。三是中立原则。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持中立立场,聚焦于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真实、裁判是否公正等问题,而非代替当事人收集证据,换言之,绝非直接参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定。
适用范围:民事诉讼关键环节
当前,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基本涵盖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一是对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针对可能存在的重要证据伪造、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法调查核实。尤其应注意调查核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制度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规制。二是对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回避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徇私舞弊等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可进一步调查核实,并视情提出检察建议或移交相关机关处理。三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执行关系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也是违法违规行为易发环节。检察机关可针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标的执行等行为进行调查,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四是对虚假诉讼的监督。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此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公正。
适用难题:挑战及其优化路径
当前,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具体运行中面临若干现实困境,亟需完善机制加以应对。其一,调查配合机制不畅,约束力度不足。部分单位或个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缺乏配合意识,现行法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行为也缺乏有效制约,影响调查核实顺利进行。应探索将妨碍调查核实行为纳入司法惩戒范畴,增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权威性。其二,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监督有效性有待提升。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隐蔽性强,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难度较大。应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与刑事、行政检察之间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拓展与信访、仲裁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渠道,同时,可借助数字检察,提升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的及时性与精准性。其三,调查核实权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界限有待厘清。实践中,有时存在调查核实权过度介入本应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畴的情形,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应进一步明确调查核实权的“补充性”与“程序性”定位,强调其主要用于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存疑等情形,而非替代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