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感觉困意遂将车停靠路边吸食香烟,后继续驾车在超车道内行驶,行至某服务区附近道路时,王某驾驶车辆突然加速,撞到一辆减速欲进服务区停车休息的车辆,致车内一乘员轻伤二级。此时,王某没有停车仍继续驾车高速行驶,结果发生第二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直到王某驾驶的车辆撞到道路护栏才停车。王某到案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55mg/100ml。
【评析】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种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第一,从主观上来说,王某具有放任不特定的人身、财产可能受到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王某身为派出所辅警,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却依旧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上行驶。同时,王某在与第一辆车发生碰撞并导致他人受伤之后,并没有立即停止自己的驾驶行为,而是继续驾车放任自己的车辆处于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状态并直至发生第二次严重事故,这说明王某在主观上对于即将发生和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这与主观上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完全不同。
第二,从客观上分析,王某醉酒后驾车上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较短路段内连续发生两次碰撞事故,该行为具有难以控制的高度危险性。如果没有车辆因撞击道路护栏而被迫停止,王某还会继续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可能还会造成更多人的伤亡。王某的这种恣意驾驶行为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安全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几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具有同等性,是一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威胁的危险方法。王某的醉驾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与普通的道路相比,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的高速公路因免费通行比平时的车辆更多,车速更快,如果发生事故,极易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某罔顾交规,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第三,从行为结果分析,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及高速公路上道路设施受损。其行为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私人财产安全法益,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法益,产生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所以,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王某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害人或受损财产的不特定性特征。王某行为造成的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交通肇事单一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王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的行为,后果上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要件,应当对王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