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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办案方法与司法规则的精准提炼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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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文 苑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国庆和中秋,双节同庆前夕,收到万龙沉甸甸的《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实务疑难解析》书稿。节日的窗外,桂香月圆、秋虫低吟,正是家中静心读书好时机。展卷细读,从书名到主题,我都感到本书极具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与“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模式不同,受贿行为正呈现出期权化、隐蔽化、金融化、泛利益化等新特征。这些被称之为新型隐性的受贿行为,游离于合法与非法、违规与犯罪之间的灰色地带,给反腐败斗争尤其是实务部门发现、证明以及认定受贿犯罪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如何有效应对新型隐性腐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立法完善。立法机关为了应对新型隐性腐败,也不断通过刑法修正以应对。如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理论界也热衷于加大刑法规范供给的研讨。但总体上看,相较于腐败行为隐形变异的速度,立法应对总是慢一节拍,更多的其实是依靠司法的能动应对。正如作者在本书中指出的,“对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法律规定与司法需求不相协调的现状,唯有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探索,总结实务问题,提炼办案规则”。概而言之,应对新型隐性受贿,不是要靠多少深奥的理论,而是要用独到的视角敏锐地捕捉反腐败的时代问题,积极予以回应。特别是要在把握受贿行为本质的基础上,以案释法,为新的理论创新积累经验,提炼基于本土立场的规则。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诚如斯言。

通读书稿,作为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万龙对新型隐性受贿的研究有以下三方面的鲜明特色。

一是研究视角“新颖”。全书以“标准与非标准”为界分,着重研究非标准型受贿案件。标准与非标准型的划分,实际上与构成要件涵摄范围有直接的关系。构成要件要素由概念表达,任何概念的涵摄有核心与边缘之分。前者是含义清晰、明确的区域,而后者则是含义模糊,有争议的区域。在本书中,作者以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素为基础,将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受贿罪的标准形态,而非标准形态则是标准形态的变异,处于标准型受贿的边缘区域。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自己并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或者指定交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隶属、制约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乃至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并不收受传统意义上的财物,而是收受可计价的财产性利益乃至收受将来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凡此种种,变异后的行为是否能够为既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所涵摄,是实务中亟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通过标准与非标准的分类,明确了本书研究的重点。

二是聚焦疑难“精准”。尽管新型隐性受贿给司法认定受贿带来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但实务中的具体问题难易不一。本书在梳理非标准型受贿各种表现后,围绕着当前困扰办案人员的核心疑难问题进行重点剖析。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犯罪认定,通过梳理相关的司法解释,就特定关系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成为受贿共犯,是否需要转委托、是否需要事先通谋等作了详尽分析。又如,关于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认定的难点在于事先约定的认定以及离职前谋取利益,未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财物,但在离职后基于相关谋利事项收受了财物,对此,书中结合具体案例,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应当对其中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作入罪处理,可谓精准把握了“期权腐败”的难点。再如,实务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站台”行为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识不一,本书分析了“站台”的具体情形,认为“站台”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谋利行为,由于谋利具有间接性,提出是否符合刑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要件,需结合案件具体分析,并区分了若干具体情况。

三是理论解析“透彻”。新时代的检察官,不仅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更需要扎实的理论素养。万龙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基础,对每一个难点都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剖析,体现了扎实功底与务实精神。同时,书中综合运用刑法解释学、证据法学知识,结合大量典型案例,对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行了极具说服力的界定,展现了作者扎实的理论素养和娴熟的法律适用能力。同时,他不仅清晰地阐述了“是什么”,更深入地论证了“为什么”及“怎么办”。例如,针对实务中情人认定泛化的现象,作者运用同类解释原理,提出“共同利益关系”应当是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共同具有的特征,具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是情人作为刑法意义上特定关系人认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主要的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更深层次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无形成共同利益的关系。又如,针对权力和市场交织在一起的商业机会型案件性质,本书从商业机会的内涵和外延、入罪原理条件、犯罪行为模式、犯罪数额认定等实务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厘清了商业机会型案件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因此,这本书不仅是一位优秀检察官的办案心得,更是连接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座桥梁。

应当强调,通过规范的解释积极回应新型隐性受贿,为发现刑法规范真实含义从而织密法网提供了契机。毕竟构成要件涵摄与所有事物一样,不变的永远是变化。但变与不变需要理性衡量,刑法规范也应该是解释的尺度和边界。尤其是对穿透式功能主义路径依赖与罪刑法定原则坚守的紧张关系,我们始终要心存疑虑,防止虚置受贿罪的构成要素而完全架空刑法条文,从而带来没有边际的司法犯罪化结果。本书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例如,在肯定贿赂范围扩张到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主张要谨慎适度谦抑,对远期性利益(预期利益)权力对价性、可预期性、利益确定性、高收益性和低风险性等五个方面把握,防止财产性利益的过度扩张。

感谢万龙的书稿伴我度过了一个充实的假日。我相信,万龙的著作出版,在与纪检监察干部、检察官、法官、律师分享办案经验的同时,其建设性的审查认定思路也将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极具实践价值的参考指南,为法学研究者提供来自职务犯罪最前沿的鲜活素材,推动相关理论的不断深化与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