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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法院:自身未谨慎行走是主因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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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陈茜

本报记者 翟敏

逛超市遗落手机,奔跑寻回竟摔成十级伤残,21万余元的损失该由谁买单?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超市与消费者的责任划分。

张大妈带着孙子到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手机遗落在水果区。情急之下,她拉着孙子快步奔向水果区,行至日化区瓷砖通道时不慎滑倒,最终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大妈将超市诉至法院,认为超市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识,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大妈主张,超市地面湿滑是导致其摔倒的直接原因,且现场未设置任何防滑警示标识,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方则辩称,超市每日仅在关门前进行拖地清洁,事发的日化区并非水产区这类易湿滑区域,地面不存在湿滑情况。同时,日化区属于常规购物区域,无需额外设置警示标识,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从三方面对案件责任进行了认定。一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超市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此案中,超市虽主张地面并不湿滑,但未能提供从开门营业至事发时段的完整监控录像,无法充分证明自身已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被认定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二是关于区域风险与警示义务。事发区域为日化品货架旁的通道,地面材质为瓷砖。法院认为,该区域并非生鲜区、洗手间等常规易滑高危区域,超市未在此处设置警示标识,不构成重大过失。三是关于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张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超市公共通道内快速奔跑存在摔倒风险,但其仍忽视安全隐患,在通道中奔跑导致失衡摔倒,自身未谨慎行走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大妈自行承担85%的责任,超市因存在管理瑕疵承担15%的赔偿责任,需赔付张大妈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