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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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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球误伤同学,“自甘风险”为何不适用?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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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茹艳爽 秦榕

小文和小雨(均为化名)是就读于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虽然两人都加入了学校体训班,但没有接受过乒乓球专业培训。某天课间,小文和小雨组成一队,与其他同学进行乒乓球双打。二人站在球台同侧,小文在小雨的左边。当对面发球过来时,小雨接球,对方回球,等小雨再次接球后,球拍击打到小文嘴部,小文吃痛捂嘴蹲在地上。其间有老师在操场巡视,但没有发现相关情况。

事发后,班主任联系了双方家长,并共同带小文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文的牙齿因被球拍打到而折断,当天产生医疗费1600余元。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双方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学校也多次组织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文家长遂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要求小雨父母及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文、小雨均未成年,且没有接受过乒乓球相关培训,从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双方对于乒乓球规则、技术等缺乏认知,对于运动中可能会导致队友受伤,应认为缺乏预见性和意志性。因此,该案不应适用自甘风险的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监控视频还显示,事发时小雨是正常接球后挥拍回球,拍子意外击打到小文嘴部导致其牙齿受伤,不存在故意或操作不当等重大过失。考虑到双方年龄相当且均未接受过乒乓球专业训练,在身体机能、球技水平上也属相当,因此,双方对案涉事故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小文确实是因为小雨的动作受伤,且二人为同班同学,平时经常一起学习、运动,关系较为亲密,小文后续还需要接受多次治疗,小雨及其父母也应换位思考,考虑受伤对孩子带来的不便和影响,如果损失全部由小文家自担,有违公平原则。综合双方年龄、心智、运动经历及事发原因、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雨家分担20%的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法院认为,活泼好动是未成年小学生的天性,学生在课间进行体育锻炼属于正常活动范围。对于学校安全教育,不应局限于具体形式,而是以是否让学生产生安全意识作为判断标准。小雨家长认可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课间也安排了老师进行巡视,案涉事故发生在瞬间,无法事先预料或采取措施制止,不应进一步苛责学校的管理责任。同时,事发后校方也及时联系了双方家长,并陪同就医、多次组织调解,因此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无需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家按照2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000元。因后续治疗费尚未产生,且医疗技术水平不断发展进步,相应治疗方案、治疗费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不宜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处理,法院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可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后,小文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