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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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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刺客”致人伤,酿成事故谁担责?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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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李金宝

两名中学生共骑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上学,途中因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故障,二人将该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放至非机动车道内,周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过此地时,与该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相撞摔倒受伤。近日,沭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小郑、小冉各自的监护人郑某、冉某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9903.32元的20%,即81980.6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2024年某日晚上,小郑驾驶小冉当天手机扫码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附载小冉),在某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车辆故障将车停放在该非机动车道内。次日上午8时许,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撞到同方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小郑和小冉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致车辆损坏,周某受伤。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中对路面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小郑小冉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周某至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后因双方就赔偿损失协调未果,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共享电动自行车系小冉使用手机扫码取得,故对该车辆享有使用权,小郑驾驶该车辆附载小冉在道路上行驶,在该车辆出现故障时,小冉与小郑均负有将该车挪至非机动车道之外、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义务。

但因小冉与小郑未规范停放车辆,导致周某受伤,故小冉与小郑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郑和小冉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郑、小冉的各自监护人郑某、冉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租用者,不仅要在使用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规范爱惜使用,更要在骑行结束之后自觉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到安全区域,即使车辆发生故障也应当将车辆推离道路,避免影响交通安全。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尽监护、监管责任,引导、教育未成年人自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