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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本案是否属于记名投保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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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陶建

【案情】

2021年1月28日,甲公司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每人残疾赔偿限额80万元。保险期限内,甲公司员工陆某在安装调试设备时不慎受伤,经调解,由甲公司赔付陆某49.5万元。

另查明,甲公司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与乙保险公司建有微信群。2021年1月26日17时许,王某在群内发送甲公司投保名册,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王某“本次投保是实名制,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将直接影响保单生效及理赔”。而王某发送的甲公司投保名册中并未包含其工作人员陆某。现甲公司在赔付陆某损失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乙保险公司理赔。乙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乙保险公司与某保险经纪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本次投保应为记名投保,陆某并不在王某向其发送的甲公司投保名册内,故拒绝甲公司的理赔申请。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可以按照承保的数量和人员身份是否确定而分为记名投保和不记名投保,记名投保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确定,保险公司仅对名单范围内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属于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该类机构一方面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由此可知,保险经纪公司仅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

本案中,案涉保单上并未明确载明保险范围属于记名投保,王某作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乙保险公司之间就投保事项进行的约定,在未能具体体现在保单、保险条款上,或者举证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此情况明知时,相关约定不宜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效力,乙保险公司仍应对甲公司员工陆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若认为某保险经纪公司对此存在过错造成相应损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由乙保险公司赔付甲公司保险理赔损失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