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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聚焦新型犯罪治理的证据审查与量刑平衡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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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

>>>编者按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为依法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提供了全新指引。为深入理解与适用《新解释》,凝聚司法共识,泰州中级法院举办专题研讨会,聚焦《新解释》施行后的核心实务难题,分专题深入研讨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的证据审查、定罪标准及关联犯罪的量刑平衡问题。来自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十余位实务精英,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观点交锋,为提升新型犯罪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贡献了智慧。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新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下游犯罪的打击进入“精准化、差异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司法实践必须迅速适应从“唯数额论”到“综合情节论”、从“粗放推定”到“精细证明”、从“单点打击”到“全链治理”的理念转变。

专题一:罪之基石——《新解释》下掩隐罪的证据审查与“明知”认定

本专题围绕入罪证明的核心——主观“明知”与客观证据链的构建展开,旨在破解电诈关联案件“主观证据稀缺、零口供多发”的实践困境。

(一)证据审查范式:从依赖口供转向构建“行为异常性”证据体系

与会者认为,证据是案件的基石,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上下线之间存在多层级、分散化的特点,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在高度隐秘化、组织化的电诈下游犯罪中难以为继,应当确立以“行为异常性审查”为核心的客观证据审查范式。结合实务经验,大家认为,要着重收集并综合评判以下四类证据群,形成相互印证的闭合锁链,对一线执法人员提供科学的证据收集指引。

·交易异常证据。聊天记录的异常性,包括聊天记录里显示有“跑分”“冻结”“洗钱”等内容及相关“暗语黑话”,以及专门传授如何躲避侦查、避免账户被冻结手段等内容。资金的异常性,包括短时间内大量资金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大额资金取现返存或转存、利用卡内资金短期频繁购买贵金属、交易虚拟货币等。行为的异常性,包括跨省赶赴窝点、在宾馆房间或移动车辆、偏僻郊区转账、收到支付结算机构的风险警示后仍然解冻或办理新卡等。获利的异常性,包括按照转账流水金额比例或是按照天数付款,获利金额明显偏高,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收取报酬,由上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等。

·掩盖行为隐匿证据。故意掩盖行为或销毁证据行为本身具有主观明知的揭示功能,实践中常见的有取款时刻意伪装躲避监控、使用虚假身份、使用特定聊天软件(如飞机软件)以及事后快速删除通讯记录等。

·职业经历和交往情况。行为人的经济状态、职业经历以及与其他人员的交往情况对于认定主观明知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曾经因参与电诈或掩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具有推定明知的高度概然性;无正当职业或收入者具有巨额流水,或者频繁往返于电诈高危地区,以及与上游人员交往过密具备知悉条件的,对推定“明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在大数据时代,手机通讯、微信联系和银行转账多见于掩隐犯罪中,强化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范取证,对于认定明知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抓获行为人时,要及时对手机、电脑指认辨认,注重扣押行为的规范,重视对手机和电脑的勘验恢复工作,提取包含“跑分”“刷流水”等黑话的聊天记录、短时间内于多地产生密集且异常的流水记录。

(二)“明知”认定的边界:严格推定规则,实行分层判断

与会者认为,“明知”的时点和程度是区分相关罪名的关键。对于是否明知,《新解释》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推定规则,强调认定“明知”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要紧扣《新解释》的第二条,综合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多重因素,避免将“无正当理由协助转移财物”等情形简单推定为“应当知道”。根据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归纳了四种引起重视的情形,对一线执法人员予以必要的提示。

·在行为人供述“明知”时要对基础事实加以固定。不少案件中,行为人虽供述“明知”,但所述“明知”的依据不清晰,讯问未深入探查,未能通过客观证据加以巩固,在行为人翻供时,存在推定依据不足的情况。与会者认为,讯问过程中要对明知进行深入调查,固定相关的基础事实,为认定罪名打牢基础。在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谨防以被告人口供为主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查证工作。不能仅以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办卡时收到过短信提示而推定“明知”;不能仅以行为人意识到接受的资金可能不安全而推定“明知”。

·在行为本身异常性不足时,要认真开展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关系等背景事实调查。与会者认为,一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有跨地取款、数额较大、次数频繁的异常特点,但知情程度不高,获利数额较小,确属于偶然参与、被动参与,危害性相对较小。要深入调查其行为经历和上游犯罪人的背景关系,准确把握主观明知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

·要强化对行为人反驳辩解的针对性调查核实。与会者认为,在掩隐类犯罪侦查中,要重视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审查,不能以行为人提出的“招工”“帮忙刷流水办贷款”“网恋而受蒙骗参与”等行为属于犯罪话术而疏于调查。少数案件中,确有行为人文化程度低,因受蒙骗参与其中,要允许行为人反驳和辩解,如果其能够举出反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确实不知情,系被蒙骗、陷害,则不能认定“明知”。

·要注重区别对待,对底层的“卡农”级行为人主观故意予以审慎认定。对于多链条犯罪中的参与人员,要重点打击组织实施者,而末梢的工具人处于受支配地位,对犯罪控制能力较弱,主观明知程度较低,要严格加以认定。即便通过推定可以认定其主观方面,也要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宽缓处理。

专题二: 刑之平衡——掩隐罪的量刑规范化与体系协调

在解决定罪问题的基础上,研讨会进一步深入量刑领域,旨在破解下游犯罪量刑“倒挂”、尺度不一等突出问题,推动量刑的规范化与精细化。

(一)核心关注:实现多重维度的量刑均衡

·与上游犯罪的平衡。要充分考虑下游掩隐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获利微薄、对资金无控制力等特点,对其量刑原则上应轻于上游诈骗实行犯,形成法秩序的统一评价。

·与洗钱罪的界分与平衡。与会者辨析了“掩隐罪”与“洗钱罪”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关系。《新解释》将上游为诈骗罪的掩隐罪“情节严重”(三至七年)标准设为五十万元,而根据《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洗钱罪“情节严重”(五至十年)的数额门槛为五百万元。在设定掩隐罪量刑标准时应当考量已有的洗钱罪的数额设定标准,体现轻重有别的罪名间量刑平衡。

(二)焦点共识:构建统一规范的具体量刑规则

基于前期实证分析,会议在量刑规范问题上深入研讨,提出了统一尺度的量刑建议,形成了基本共识。

·入罪条件把握。与会者认为,情节犯的立法技术,不是没有入罪条件。但也不能将过于轻微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在入罪的条件上,有特殊规定的要遵照执行。如有关适用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医保药品犯罪、计算机领域相关犯罪司法解释对于入罪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入罪条件设定合理的入罪因素。与会者在全面梳理本地区以往判决后,提出了单纯以数额作为入罪条件时,可以五万元作为参照起点;以数额加情节作为入罪条件时,以一万元作为起点、再考虑犯罪情节的方案,并提出了经各部门试行后再作沟通统一的建议。

·升级提档的量刑。新的解释出台后,原有的量刑规范难以适用,形成了空档期和空白点,如何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罪罚相当,与会者运用测试案例进行细化论证,提出了每增加八万至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的规范量刑方案,认为在情节为主的情况下,也要重视掩隐罪的犯罪数额和造成损失的数额对于刑罚的配置作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对刑期会带来应有的调整作用,可以在实证分析基础上,确定合理的量刑规范细则,从而统一量刑理念,实现量刑平衡。

(三)系统治理:构建“刑事+行政+信用”多维惩戒体系

与会者强调,治理“两卡”犯罪必须超越刑罚,建立全方位惩戒预防体系。

·强化行刑衔接。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非法买卖“两卡”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杜绝“以刑代罚”。

·用足联合惩戒。应充分运用《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落实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构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约束”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