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从天而降”的垃圾

日期:01-08
字号:
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尹志豪 吴玉洁

高空抛物现象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虽然高空抛物罪已经入刑四年多,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2025年4月16日上午,太仓市某超市工作人员金某站在超市后门处准备去仓库拿货时,发现一袋垃圾“从天而降”,坠落在超市与仓库中间的卸货通道内,袋内物品洒落一地,其中有3个玻璃酒瓶。金某立刻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据了解,王某就居住在仓库上方的三楼公寓内,距离地面约6米高,当天王某酒后为图方便,将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扔下楼。由于王某抛掷物品对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涉嫌高空抛物罪,2025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案发地非人员密集区域,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2025年8月,太仓市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听证员围绕案件细节、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行为危害性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询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敦促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切实吸取教训,今后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做守法公民。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由于王某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在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太仓市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促推对王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不仅害人,还会害己。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秉持“不向窗外抛物”的安全准则,同时不要在窗台周边堆放杂物,以防意外掉落,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