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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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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法院判决:举证倒置助保险公司追偿!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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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虽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心存侥幸。更有甚者,酒驾肇事后选择逃逸,不仅延误伤者救治,还导致酒精检测无法开展。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认由肇事者承担酒精检测的举证责任,如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彰显了“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司法理念。

酒驾肇事逃逸

2019年8月29日晚,顾某和朋友聚餐后,仗着自己“酒量不错”,完全没把酒驾的风险放在心上,坐进自己苏M号牌的小型客车驾驶座,发动车辆驶上归途。当车辆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驾车的张某受伤。

剧烈的撞击让顾某瞬间清醒,他透过车窗看到倒在地上的张某,又摸了摸自己有些昏沉的脑袋,要承受酒驾后果的恐惧瞬间涌上心头。“坏了,我喝了酒,要是被交警查到就完了!”顾某内心挣扎了几秒,最终还是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他没下车查看张某的伤情,也没报警,一踩油门,匆匆逃离了事故现场。

逃离后的顾某,内心始终忐忑不安,一方面担心张某的伤情,另一方面又害怕警方追查。经过一夜的辗转反侧,次日,顾某选择到交警大队自首。面对交警的询问,顾某低头如实交代了事发经过:“事发前,我在饭店喝了点啤酒,后来又去KTV喝了点,加起来大概有两斤。撞车后我很慌,想到自己喝了酒,就跑了,没敢下车查看。”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最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顾某因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顾某名下的苏M号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受伤被送医后,在住院期间产生了不少医疗费用,加上车辆维修费用,损失不小。于是,张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顾某和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2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顾某存在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行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返还其垫付的12.2万元赔偿款。

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受理保险公司的追偿诉求后,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顾某是否构成醉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追偿”展开了激烈辩论。

顾某辩称,保险公司主张自己醉驾,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无法认定醉驾事实,其无权向自己追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顾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事发前大量饮酒,且因喝了酒才选择逃逸,正是其逃逸行为导致酒精检测无法进行。因此醉驾事实无法查明的责任在顾某,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有权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举证规则,但该案存在特殊情形。保险公司不具备对驾驶人是否醉驾的取证职权,其举证主要依赖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而顾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及时接受调查,导致交警部门无法采集酒精检测样本,无法认定其是否醉驾,该责任应由顾某承担。结合顾某自述事发前多次饮酒,且因饮酒而逃逸的事实,该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顾某对自己不存在醉驾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顾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醉驾,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顾某向保险公司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12.2万元。

司法导向护公益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而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治原则。

酒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酒驾后肇事逃逸更是错上加错。逃逸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导致伤者无法及时获得救治,损害了伤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如果认可逃逸者以“无法检测酒精”为由逃避责任,无疑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该案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考量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不具备醉驾取证职权,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二是醉驾事实无法查明的直接原因是顾某的逃逸行为,理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对酒驾逃逸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得不偿失。此案的裁判意义,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强化规则意识,实现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