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法院颜单法庭的办公桌上,两张诉状静静并列着:一份是母亲巩某提起的探望权纠纷诉状,另一份是父亲葛某追索抚养费的起诉状。看似独立的法律主张,背后牵动的却是同一个男孩小葛的成长轨迹。
故事要从两年前谈起。巩某与葛某协议离婚时,为最大程度降低对孩子的冲击,选择了“离婚不离家”的折中方案:巩某继续在葛家生活,全职陪伴照顾年幼的儿子。然而,经济压力终难回避,一年前,巩某决定远赴河南务工增收。彼时的她未曾预料,这场地理距离的拉开,竟在母子间悄然筑起了一道情感隔阂的高墙。
考虑到两起案件源自同一家庭矛盾,分开审理只会让矛盾累积,承办法官曹聪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家事审判理念,当即决定将两案合并处理,并特意把调解时间定在周五下午——若能达成协议,母亲便可直接与孩子共度周末。
调解伊始,空气中便弥漫着紧张的气氛。“一个月见一次?你把孩子当什么了?要真是爱孩子,就应该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葛某的情绪有些激动。
巩某的眼眶瞬间泛红,声音带着抑制不住的颤抖:“我在外地谋生,每月能抽时间回来一次,已经要协调很多工作,真的拼尽了全力。”
曹聪没有急于评判是非,而是示意双方先平复心情:“我们不必急着争论对错,不如先聊聊,最近一次和孩子相处时,他是什么模样?”这个提问打破了略显僵持的氛围,将两人从对峙的情绪引向共同的牵挂。
见两人态度有所缓和,曹聪进一步援引法律阐释:“民法典明确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但具体探望频率、时长、方式,需要双方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协商确定。归根结底,所有安排都要围绕‘真正为孩子好’这一核心。”
谈及抚养费时,曹聪的语气温和而笃定:“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不能因其抚养费未及时支付就拒绝探望。支付抚养费和保障探望,都是为了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才是你们作为父母该有的共同目标。”
葛某长长地叹了口气,态度明显软化:“我其实不是存心为难她,就是心里有个结,觉得孩子需要的爱应该是持续不断的,而且我一人抚育孩子,压力确实大。”巩某立刻恳切回应:“你的感受我完全理解,我保证以后按时支付抚养费,也会尽最大努力协调时间回来陪伴孩子。”
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巩某每月至少探望孩子一次,寒暑假可适当延长相处时间;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并承诺在2026年年底前付清此前拖欠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