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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恋爱时“借名买车” 分手后车贷谁还?

日期: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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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恋爱时“借名买车”,分手后车贷无人偿还。一纸承诺能否让名义车主“高枕无忧”?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明确借名买车案件的责任归属问题。

戴某与苏某于2023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3月,戴某以苏某名义贷款购买一辆轿车,贷款期限至2026年3月,车辆登记在苏某名下。2023年3月底,车辆因抵债被他人扣留,后由登记车主即苏某取回。2023年4月,双方分手,戴某向苏某出具承诺书,认可车辆为戴某所有,所有车贷、违章等责任由戴某承担。后戴某偿还车辆贷款至2024年3月,自2024年4月起,双方均未偿还贷款。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依承诺向苏某给付自2024年4月1日起的车辆贷款及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借用苏某的身份,委托苏某贷款购买车辆,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车辆登记在受托人苏某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委托人戴某。

该案中,某汽车公司作为第三人,在知晓原被告之间系委托购车关系后,选择苏某作为贷款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故案涉车辆贷款应由苏某偿还。苏某要求戴某按照贷款合同和承诺书约定向其给付车辆贷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苏某可在清偿车辆贷款后向戴某追偿。关于戴某辩称双方之间属于恋爱赠与关系,法院认为,因车辆归属的协议系在双方分手后达成,不存在赠与关系,对戴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案件可依据双方购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资金支付情况及车辆实际使用状况等,确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该案中“借名买车”系委托代理行为,在双方有借名合意的情况下,相对方不按约定还车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过裁判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金融机构车贷业务的稳定开展。

同时,该案的裁判也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价值观,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基于合法、理性和真诚。恋爱中虽有情感因素,但涉及重大财产事务时,不能仅凭感情冲动行事,要保持理性,谨慎处理借名等行为,避免因盲目为爱“借名”而产生纠纷,影响感情和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