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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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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超市面包房打工,受伤该向谁索赔?

日期: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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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徐敏 记者 翟敏)李某在某超市内的面包房工作三个月后受伤,被要求离职并索赔无果,而超市以“非本单位员工”为由拒绝担责。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了此案,并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务必弄清签约主体和工资发放方,并注意保存合同、考勤、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这样才能在维权时找准真正的责任方。

据悉,李某入职某超市内的面包房后,日常工作由面包房经理安排调度,工资也通过经理个人微信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入职仅两个月,李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扭伤腰部,医生建议居家休息,但面包房经理仅同意报销600元医药费,并让她“重新找工作”。李某认为自己在超市场地内工作,超市理应承担责任,这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遂将超市诉至法院。

面对李某的索赔,超市方面予以明确反驳。超市经理表示,李某的上下班时间、工作安排均由面包房经理自主决定,并未按照超市的规章制度执行,超市无法对其进行管理,自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超市提出,李某的工资从未通过超市公司账户发放,超市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不存在经济上的关联。为佐证自身主张,超市还出示了《联营专柜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面包房的用工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泰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法律上认定劳动关系并非依据工作场地,核心在于两个“从属性”,二者缺一不可。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从人身从属性来看,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李某的工作全由面包房经理安排,遵循的是面包房的管理要求,而非超市统一的规章制度,结合《联营专柜合同书》中“面包房自行招聘、自行管理、自行承担用工风险”的约定,足以证明李某与超市之间无直接管理关系。从经济从属性来看,工资发放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李某的工资始终通过面包房经理个人渠道发放,超市无任何薪资支付记录,也未缴纳社保,其经济依靠实为面包房的实际经营者。

综合上述两点,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超市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