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家宁
“好,我愿意退还1万元见面礼!”——这是派出所民警在调解一起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时,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然而,当事人却将“调解”当成脱身的“缓兵之计”,在事后玩起了“隐身”拒绝履行。
调解时签订白纸黑字的协议,真的能说反悔就反悔么?对方不履行,又该如何维权?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曾系恋爱关系,其间吴某通过微信多次向杨某转账,金额合计近5万元。分手后,双方因“经济账”产生矛盾,吴某遂报警处理。
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到现场处理双方纠纷,经民警调解,杨某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吴某1万元“见面礼”。
然而,承诺过后,杨某并未按照约定退还钱款,反而将吴某拉黑。吴某无奈,遂诉至宿迁市宿豫区法院,要求杨某履行当初的退款承诺,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返还1万元见面礼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吴某返还1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在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依法设立机构的主持下,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与法律约束力。
该案的审理也为妥善处理恋爱纠纷提供了路径参考。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在发生矛盾时理性应对,积极通过公安调解等非诉途径化解争议,一旦达成协议即应诚信履行;若调解未果,则应注意保存转账记录、调解过程等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维权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案件也启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明确感情应是恋爱关系的基础,避免过度物质化,防范以恋爱为名索取财物,从而减少相关纠纷,营造健康文明的婚恋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