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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公平责任适用规则探析

日期: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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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薛春燕

关于对民法典规定的公平责任的适用,要通过对民法典规范体系整体考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适用必要性的考量。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损失程度作为适用前提,既要考虑到损失大小,也要考虑到对“公平”的偏颇程度。也就是说损害必须是较为严重的,如果只是轻微的损失,则完全可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而不必采取公平分担责任的办法。公平责任适用必须是对“重大损失”的分担,而非责任的分担,故而应将损失的量作为适用的必要性标准。公平责任的责任分担比例也不宜过高,除当事人自愿分担外不宜超过过错责任中次要责任承担的比例。

适用要充分权衡利益彰显“公平”。公平责任是为了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司法进行调整的制度,因此,只有为了实现且能够实现“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前提时才有适用的空间。同时,作为公平责任适用目的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指对整个社会的价值效果,而非个案价值效果。当前立法中体现了公平责任在损失和责任分担之间并非完全无联系,尽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也应当找到损失和责任的合理链接,而且这种“链接点”具有一定的“相当行”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关。在司法裁判中,“受益”情况应当充分考量,受益与否、受益多少均是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裁判必须参考的因素。

适用要充分彰显立法背后的价值目的。司法是社会行为的调节器和指挥棒,公平责任规则存在的价值就是在于彰显社会的“公平”,因此凡是运用公平责任进行裁判都要进行充分、恰当的说理,将立法保护、维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裁判进行展示。在司法的裁判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对裁判所针对的行为的“道德”评价,此处的道德评价与“道德责任”中的道德评价又有显著的不同,后者系社会对某行为的评价,其后盾为社会舆论和行为人的自我反省。而公平责任的道德评价是本着安定团结之精神,促进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之形成,因此其着眼于因“显著不公”可引发不良道德现象上。这种对价值观的弘扬,要在裁判说理部分充分、有效地表达出来,通过司法裁判彰显立法所要维护和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