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玉红 黄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完备的法律体系的规范和保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正是为了使地方性法规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形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促进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然而,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这一进程面临着深刻的现实矛盾,即抽象、原则的价值理念与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困境。这一困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并集中体现在立法技术的挑战、司法适用的困难以及地方立法在中央统一要求与地方特色之间的张力上。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找到一条既能彰显价值导向,又能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路径,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亟待破解的难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标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价值引领和精神支撑。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价值,明确了法治建设的目的、方向和追求的结果;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制度价值,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制度方案;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行动价值,为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和制度落实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三个层面的价值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就是要将这一灵魂注入到地方性法规的“肌体”之中,使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规范行为的功能,更具有引领价值、塑造精神的作用,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深入辨析这些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实现机制。
为破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必须探索出一套科学、系统、可操作的技术路径。这套路径可以概括为“价值识别、规范转化、司法论证”的三阶方法论。它旨在将抽象的价值理念,通过层层递进的逻辑步骤,最终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和具有说服力的司法裁判,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入法”到“入心”再到“入行”的完整闭环。
价值识别是整个方法论的逻辑起点,其核心任务是确定在特定的地方立法项目中,需要体现哪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这些价值观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价值识别必须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立足于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立法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因此,在立法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阶段,就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不同层面的价值在地方立法中的体现方式和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国家层面的价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更多地体现为立法的宏观目标和方向,为地方立法提供价值引领。社会层面的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则更多地体现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要求立法在设定权利义务、规范社会行为时,必须遵循这些价值要求。公民层面的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更多地与公民的个人行为规范相关,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引导和塑造。因此,在价值识别时,立法者需要根据不同立法项目的性质和主旨,明确其应当重点体现哪些层面的价值。这一步骤要求立法者不能简单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刀切”地适用于所有立法,而必须进行精细化、差异化的识别和筛选。
规范转化是方法论的核心环节,其任务是将经过识别和筛选的核心价值观,通过高超的立法技术,转化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法律条文。首先,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充分利用目的性条款和原则性规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提供制度空间。目的性条款通常置于法规的总则部分,用以阐明立法的宗旨和目标。在目的性条款中明确写入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宣示价值导向、统领全篇的作用。原则性规范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可以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补充,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价值指引。其次,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具体化为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科学的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在设定行为模式时,立法语言必须具体、明确、清晰,避免使用笼统、模糊的道德语言,防止给执法和司法留下过大的解释空间。这一步骤是实现从“价值”到“规范”飞跃的关键,直接决定了立法的质量和实效。
司法论证是方法论的最后一环,其任务是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将蕴含在地方性法规中的核心价值观,通过充分、有力的说理,转化为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裁判理由,从而实现个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而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阐明其裁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当案件涉及核心价值观时,法官应当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说理的重要价值支撑。二是法官在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时,必须确保其价值论证与现有法律体系保持协调一致。核心价值观的援引,不能成为法官超越法律、进行主观擅断的借口。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论证其裁判结果是如何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了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全社会对法治的共同信仰和对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道德底蕴和价值支撑,而法治则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正是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律与道德相促进的关键举措。它使得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规范行为、调整关系的功能,更具有引领价值、塑造精神、淳化民风的作用。这对于夯实法治的社会基础,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和道德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葛玉红,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黄婷,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