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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涉实际施工人案件审理难点与裁判路径

日期: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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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孙士国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作为特殊施工主体,因涉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多重复杂关系,相关案件审理常面临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杂、权益平衡难等问题。因此,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明晰裁判规则,既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也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审理存在以下难点:

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标准模糊。实际施工人需满足“合同无效前提+实际履约事实”双重要件,但认定尺度易存分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仅提供劳务或参与局部施工,却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场景下,中间流转主体与最终施工主体权责混淆,难以精准界定真正实际施工人。同时,实际施工人多为自然人或小型施工团队,施工资料留存不完整,资金往来、人员管理等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举证难度大。

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突出。主要表现在合同相对性突破边界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虽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但实践中对欠付工程款的认定、发包人抗辩权行使等存在分歧,责任性质界定模糊。代位权诉讼适用门槛较高,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转包人怠于行使债权,举证难度较大,权利救济路径不畅。

工程款结算与事实查清难度大。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发包人之间多无规范书面合同,工程款计价标准、结算方式约定不明,引发结算争议。部分案件存在工程变更签证不规范、工程量核对分歧大等问题,需启动司法鉴定,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同时,中间流转环节主体消极应诉,导致欠付工程款数额、工程质量责任等关键事实难以查清,加大审理难度。

针对以上难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优化案件审理的裁判路径:

明确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坚持“综合审查+实质判断”原则,精准界定身份:审查合同效力,以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无效合同情形为前提;核查实际履约情况,重点审查是否自筹资金、投入设备材料、组织工人施工,是否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核实关键证据,以工程签证单、结算资料、资金往来凭证、施工日志等客观证据为核心,排除单纯提供劳务的班组或农民工。

统一法律适用裁判尺度。严格把握合同相对性突破边界,禁止多层转包关系中的中间主体越权主张。简化代位权诉讼举证要求,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畅通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渠道。

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强化案件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支付方式等达成共识,降低诉讼成本。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明确鉴定范围与期限,避免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依托行业监管数据核实工程履约情况,精准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减少法律适用分歧。

实际施工人案件审理需兼顾权益保护与市场规范,既要秉持立法本意,保障农民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把握法律边界,维护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明确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优化审理机制,有效化解案件争议,推动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化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