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抢孩”藏匿,责令父亲送回孩子
日期:12-30
本报讯(通讯员 泗法)近日,泗洪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针对父亲李某擅自将出生仅十余天的哺乳期女儿带离母亲身边的行为,果断签发禁令,责令其限期将孩子送回母亲张某住所地,以司法力量守护了母婴合法权益,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
2024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张某怀孕后一直在异地工作、生活。今年张某生产后,尚在哺乳期的幼女因身体不适两次入院治疗,而此时夫妻双方的家庭矛盾也逐渐激化。后李某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前提下,擅自将出生仅十余天的女儿从张某身边带回李某的户籍住所地,导致母女分离。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曾组织双方调解,缓和矛盾,从最有利于幼女健康发展的角度妥善化解纠纷,但均无果。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女正处于哺乳期,该年龄段的婴幼儿对母亲具有强烈的情感依赖。目前张某并未与李某生活在一起,李某的行为导致母女分离,幼女脱离母亲监护,剥夺张某作为母亲的哺乳权利,同时也影响幼女的身心健康。如不及时制止和纠正李某的行为,将令张某与幼女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禁令,禁止李某抢夺、藏匿婚生女,并责令其七日内将孩子送回张某住所地,同时明确张某不得阻碍李某依法行使探望权。